蒋多多| 石涛:数字经济时代,关键是政府监管之“变” 观点-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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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6万亿元,同比增长18.9%,占GDP的比重达到30.3%。这表明数字经济在推动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数字经济本身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数字经济引发的新模式、新业态对传统经济形态产生很大冲击,政府监管滞后与经济迅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引申出数字经济时代下政府监管改革的重大命题。遵循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从现有的监管实际情况出发,政府监管改革必须要实现“五大转变”,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全文大约2300字,阅读时长约为6分钟。
报纸原文:《数字经济时代的政府监管之“变”》
作者: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 石涛
一是监管理念从规范式监管向审慎包容监管转变
“在一定程度上讲,“互联网+”或者“+互联网”是对原有经济形态的一种“扬弃”。如果按照传统的监管规则来看,数字经济可能相对主流经济来说有点“离经叛道”,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给它们套上“枷锁”,纳入到“主流监管”的轨道上来。殊不知,这些所谓的“离经叛道”的数字经济可能会成为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对待这些新经济,既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监管,同时也要防止监管过程中对新生事物盲目“切一刀”的随机监管。对看得准的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不削足适履,为新经济形态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对一时看不准的先观察,保持足够的耐心,尽可能在掌握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监管,不要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很大的,要严加监管果断出手,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对非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维护法律权威。通过树立审慎包容监管的理念,使潜在的生产力得以释放,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得以顺利实现。
二是监管重点从事前治理向事中、事后治理转变
数字经济本身的性质和发展特征要求监管的重点从事前治理向事中、事后治理转变。长期以来,监管部门更多地将监管重点放在事前审批,企业则集中大量的资源放在审批环节,一旦达到相关资质要求,企业自我监管的动力不足,监管部门则容易放松监管。对于数字经济而言,相关企业的资产多表现出轻资产的特征,往往以软件、程序等方式居多,一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更多体现为基于大数据基础上的信息撮合、精准服务等无形方式,智力密集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普遍特征。因此,传统的事前监管要求可能不适用于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这就需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中、事后治理上来。通过制定企业承诺标准、加强承诺兑现、公示年度报告等制度来实现过程监管。同时,强化信用惩戒机制等来实现事后监管。监管重点的转变自然需要实现监管对象的转变。鉴于数字经济时代中,数据已经成为商业利润的主要源泉之一和重要的基础性要素,因此,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应该围绕着数据来展开。
三是监管方式从单边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
数字经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对象的海量化、组织方式的网络化等特点决定了监管方式必须要从以往的单边治理方式向协同治理方式转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多元化协同治理结构。首先,突出企业自我监管的主体地位,鼓励从事数字经济的企业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自我规制新方法。特别是具有平台属性的企业而言,要通过自身拥有的各类数据库、评价系统等原始信息来对平台上的海量企业进行有效治理。其次,政府监管机构要不断明确监管基准,完善监管结构,形成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监管制度。政府监管机构要明确监管程序,从而在监管机构偏离监管目标的时候通过可问责的方式实现自我纠正。政府监管机构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结构,主要表现为以企业自我监管为核心,通过劝告、警告、处罚和退出这样一个依次递进的监管结构,形成了从自觉、自愿和强制处罚这样一个监管强度梯度上升的结构化监管格局,为企业自我纠正、社会监督、监管机构监管留下了充分的互动空间。最后,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标准准入等方式建立有关的监管实验室,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治理体系中来,最终形成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协同治理新格局。
四是监管手段从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
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往往会产生海量数据、参与者动辄百万人数、交易频率极其频繁。传统条件下,运动式、随机性的监管方式更多的是依赖大量的人力在线下来完成。从而少量监管人员和海量的监管对象之间形成了显著的不对等,导致监管人员疲于奔波、监管效率低下。解决这种局面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数字治理手段,提高监管的技术含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首先,打通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通道。监管部门要逐步对企业开放基础数据库,工商、食药监、信息通讯管理局等部门的基础数据库要逐步对企业开放;同时,企业内部形成的海量数据库也应该逐步对监管部门开放,双方形成互通有无、数据流畅的无障碍信息互换机制。其次,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公共信息数据库、关键词库、留证系统等公共数字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关键词、对比、检索、网页检查等方式现实数字化监管。再次,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依据现有的各类大数据库共同开发新的衍生数据库,以创新数字监管新模式。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只有通过数字化监管才能够平衡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显著的数字鸿沟,也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
五是监管机构要从公共品的使用者角色向公共品供给者角色转变
一般情况下,监管机构是按照既有的法律法规来展开监管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机构更多是公共产品使用者角色。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秩序有待维护,跨界融合发展所需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等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监管机构需要更多扮演上述几类公共产品供给者的角色。首先,提供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相关的政策法规严重滞后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通过立改废等措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合适的法律体系,从而将数字经济的发展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再次,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的要素其地位愈发重要,政府监管部门中大量的数据处于相对封闭状态,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这些数据恰恰又是许多企业所急需的,因此,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是监管部门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当然,企业也希望处在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中,不希望“朝令夕改”,这也是监管部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政府治理体系建设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如何将挑战转变为机遇,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创新。通过上述政府监管之“变”,可以进一步激发出数字经济的活力,使潜在的社会生产力得以释放。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76期第2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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