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集体材料不宜租住可解约 噪音侵扰难缓解-张家口法院

不宜租住可解约 噪音侵扰难缓解-张家口法院嫁给百万富翁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居住场所越来越紧密, 住房周边的噪音日益成为困扰市民生活的问题之一。 因噪音问题引发的民事案件逐年攀升, 那么十绝阵,对于租住他人房屋的租户, 受到噪音困扰时能否向房东主张权利?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 对此类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案例
??2016年8月份, 孙某与李某通过中介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孙某从李某处承租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某住宅小区的楼房一处,租期自2016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赁费两万元。 其中合同第6条约定谭文清,合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确有原因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房租。 孙某租住房屋后,因邻居噪音问题, 向房屋中介及李某反映并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曾到现场给予协调, 告知周围邻居不要影响他人休息。 后因噪音问题未得到切实解决, 孙某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房款。李某拒绝解除合同, 其认为孙某应向制造噪音的案外第三方主张权利。张佳航??法院一审后认为, 孙某不能证明因李某行为导致出租屋无法正常使用, 故对孙某解约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日照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据此,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两项合同义务, 一是如约交付租赁物, 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既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合法处分权商祺的意思, 避免被他人追索权利; 也包括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确保租赁物具备相应的使用价值先进集体材料。

本案中喋血1947, 李某作为出租方在交付房屋后瑜伽谷, 应确保房屋适宜日常居住。 在通常情况下,彭家驹适宜居住的房屋应是主体牢固可靠、基本生活设施齐全、达到一定的密闭性以及周边环境较为和谐的状态, 以保障居住者能够获得一个适合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涉案出租屋周边的噪音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切实解决, 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休息,该租赁房屋未达到适宜日常居住的要求。?林芮西?噪音虽系第三方原因造成神圣铸剑师,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视恐惧症 ,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尘劫录,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的规定,李某对孙某仍负有保证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义务, 至于李某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处理。

因此, 由于李某未能完成其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作为出租方不能提供适宜居住的房屋, 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房款。 二审法院终审后, 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